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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類別
土地法  第 2 條
土地依其使用,分為左列各類:
第一類:建築用地;如住宅、官署、機關、學校、工廠、倉庫、公園、娛樂場、會所、祠廟、教堂、城堞、軍營、砲臺、船埠、碼頭、飛機基地、墳場等屬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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寶貝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買預售屋必看-代銷公司不會告訴你的10件事

2012/11/14 10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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