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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稅之房屋稅與地價稅
房屋稅&地價稅
不動產賦稅種類
土地公告地價&公告現值
地價稅&房屋稅
何謂滯納金?怠報金?
自用地價稅&自用土地增值稅
不動產賦稅種類
土 地 | 房 屋 | |
固 定 (靜態課稅) |
地價稅 | 房屋稅 |
移 轉 (動態課稅) |
增值稅 | 契 稅 |
印花稅 | ||
其 它 | 遺產稅及贈與稅 |
土地公告地價&公告現值
公告地價 | 公告現值 | |
1.課稅 | 課徵地價稅之標準 | 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|
2.公告 | 每三年規定地價一次 | 每年公告土地現值一次 |
3.申報 | 每年申報地價稅 |
過戶時申報土地增值稅 |
4.規定 | 申報地價應在公告地價 80/100至120/100之間 |
申報移轉現值須≧公告現值 |
5.兩價合一 | (民國80年7月1日以前)公告地價之當年公告現值即為公告地價 | |
6.兩價分離 | (民國80年7月1日實施)公告地價時,公告現值不等於公告地價 |
地價稅&房屋稅
項目 | 地價稅 | 房屋稅 |
1.標的 |
土地 | 房屋 |
2.法律 條例 | 土地稅法 | 房屋稅條例 |
3.率稅 |
一般:10/1000 |
住家:1.2% 非住非營:2% 營業:3% |
4.課征年度 | 曆年制 全年1/1~12/31日 |
會計年制 跨年7/1~6/30(前年7/1至今年6/30) |
5.開征日 |
11/01~11/30(納稅期間) | 5/1~5/31(納稅期間) |
6.納稅義務基準日 | 8/31日之前過戶完畢納稅義務人為買方名字 | 4/30日之前過戶完畢納稅義務人為買方名字 |
㎡ |
地價稅的計算方式→公告地價╳土地所有權面積(平方公尺)╳稅率 |
房屋稅的計算方式→課稅現值╳稅率 |
何謂滯納金?怠報金?
名稱 | 滯 納 金 | 怠 報 金 |
1. | 己開征或核發稅單,未在繳納期內繳納,即為滯納。30天 | 應報而未報 遲延申報(法定時間30天) |
2. | 房屋稅 | 專指契稅 |
3. | 每逾二天加征1/100 | 每逾三天加征1/100 |
4. | 最高可罰至15%即1.5倍。30天 | 最高罰至同稅額 |
5. | 超過30天者,強制執行 |
自用地價稅&自用土地增值稅
項目 | 地 價 稅 | 增 值 稅 |
1.設籍 | 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 | 同左 |
2.無出租無營業 | 無時間限制 | 一年內不得出租或營業 |
3.面積限制 | 都市土地~三公畝 非都市土地~七公畝 |
同左 |
4.稅法依據 | 土地稅法第9,17條 | 土地稅法第9、34條 |
5.特殊限制 | 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| 一人一生一次之限,但可多處同時申報,同時移轉 |
6.稅率 | 申報地價2/1000 |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10/100(未漲翻1倍) |
7.備註 | 政府興建之國宅 私人興建之勞工宿舍 |
一人一生一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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